【重要公告】本校自114年1月起取消「服務教育為必修零學分」之畢業門檻
主 旨:課程事項--【重要公告】本校俟學則第51條修訂後預訂自114年1月起取消「服務教育為必修零學分」之畢業門檻
說 明:
一、 依據教育部113年3月27日臺教技通字第1132300661號函辦理。
二、 本校學則第51條第1項第5款「必修服務教育課程零學分及格」之規範已於113年10月16日教務會議審議及113年11月20日第4次行政會議決議並預訂於113年12月18日提校務會議通過後,送教育部備查。
三、 俟學則修訂後本校預自114年1月起,113-2學期將不再開設服務教育課程且立即不列為本校畢業門檻審查(113學年度(含)前入學適用)。
四、 學務處於113學年度第2學期預訂停開全校 服務學習課程,另鼓勵各學術單位開設選修有學分之服務教育課程,並符合前揭教育部服務學習之課程或活動相關規範(註1)。
*【備註】:服務學習之課程或活動開設原則應與一般課程或活動相同,教育部相關規範說明如下: (一)服務學習倘屬課程性質,應依課程相關規範辦理(如:學分規劃合理性、教師授課時數、鐘點費等),爰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程應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、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,原則以授課滿18小時為1學分,並須由教師實際在場授課,授課時間應與其他課程相同(如為必修課程,除經學校明定完善配套措施、與學生充分溝通及依校內作業程序審核,得彈性安排課程時間外,則不得早於第一節課或於午休、例假日及寒暑假辦理)。 (二)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倘為非課程而係學校之活動,則不應強制學生參加或設定為畢業門檻,且服務學習應符合本部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」規範,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,安排生活服務學習。